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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第3页)

不杀之,则该福晋欺我之罪甚也。”

又曰:“大福晋可不杀之,幼子患病,令其照看。

此福晋,我不再同居,将其休弃之。

嗣后该福晋所与之物,无论何人均不得收受,勿听其言。

无论男女,违此谕令,听从大福晋之言,收受所与之财者,即杀之矣。”

自此,废大福晋。

整理该福晋之器皿时,又取出其私藏之衣物,多为大福晋所不应有之物。

遂命叶赫之纳纳昆福晋、乌云珠阿巴盖福晋来看所藏之物,告以大福晋所犯之罪。

并将大福晋所制蟒缎被二床、闪缎褥二床赐与叶赫二福晋各一套。

其所藏衣服,除大福晋穿用者仍归其本人外,其余衣服皆行取回,赐与女儿。

小福晋塔因查以举发故,着加荐拔,陪汗同桌用膳而不避。

在这段史料之中有两个重要的细节点,分别是“三子一女”

和“幼子”

按照《玉牒》等官方谱书记载,继妃生有二子一女,大妃生有三子,均与“三子一女”

不符。

有学者认为,继妃原本与前夫威准生有一子昂阿拉,昂阿拉被太祖视作己出,可以算作“三子一女”

②。

但是现在已知继妃与前夫威准所生并非只有一子,而是至少三子。

另一方面,虽然清代《玉牒》以记载谱系完整著称,只要非是流产之子,就算生下即死,亦要收入《玉牒》。

但是在入关之前乃至清代初期的皇族谱牒中,对于夭折子女实际并未如后来制度所规定一样记载详细,大妃存在生有一女却因夭折未被记入《玉牒》之可能。

此外,其“一女”

亦可能所指为太祖的养孙女和硕公主盹哲,她生于万历四十年,被太祖抚养于宫中。

至于“幼子”

,在天命五年时,继妃的末生子德格类已经二十五岁,与“幼子”

之称并不符合。

而大妃的末生子多铎在当时只有

—————————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内阁藏本满文老档》,第19册,第47、48页。

②此说可参见李凤民:《“大福晋为富察氏”

考辨》,《辽宁大学学报》1982年第6期。

七岁,与“幼子”

之称相符。

鉴于以上情况,以及在《满文老档》天聪五年八月十三日一条中提到太宗对莽古尔泰的训斥内有“尔年幼时,汗父曾与我一体养育乎?并未授以产业”

①之言,可知太祖与继妃在莽古尔泰幼年时即已失和,而天命五年时莽古尔泰已经三十四岁。

故而,此处认为天命五年所废的大福晋即大妃乌喇纳喇氏。

第二节清太祖的五位侧室

一、寿康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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