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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事务所,我开始翻看接下来案子的卷宗。
突然事务所的接待员小陈通过电话内线跟我说有一位潘先生找我。
我心里大概知道他所为何来。
潘先生之前找过我一次。
他的儿子斗殴中伤了人,伤者现在在医院里还没渡过危险期,他就不知道从哪里弄了个精神病的证阴,找到我希望我能为他儿子做是精神病人的开脱辩护。
被我拒绝了之后,这次不知道又想怎么样。
“顾律师,我这次来是希望您能再重新考虑一下之前我的请求。
您看,小孩子打打闹闹的很正常点儿事儿。
谁小时候没打过架啊,因为这点事儿就让我儿子的人生留下污点,这会毁了他的。”
听着潘先生的话,我一直忍着没说的话还是冲口而出:
“潘先生,您的儿子已经是19岁了。
从法律的角度他已经具有了独立行为能力,需要对他自己所犯下的罪过负责了。
另外对方现在还躺在医院没有渡过危险期,这不是你所谓的小孩子的打闹。”
可能是我的语气过于冰冷,潘先生有点尴尬。
他支吾了半天,突然从带来的包里拿出了一张银行卡放在了我的面前。
接着堆着满脸的假笑说道:
“这里面有三十万人民币,这不算在律师费里。
只要您肯出庭,这钱就是您的。
当然如果胜诉了,我另有重谢。
卡的密码是”
“这个卡我不会收,这个案子我也不会接。
您要是真想为您儿子好,还是多去医院看看那个受伤的孩子吧。
他要是真有个什么万一,你儿子就不仅仅是故意伤人那么简单的罪名了!”
潘先生看我态度坚决,气得拿起了那张卡转身摔门走了。
我又继续翻看着手里的卷宗,又看了两遍后,记录了一些关键性信息走出了事务所。
虽说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我不是个喜欢被动挨打的人,而且我也需要更多的了解事实真相,从而考虑如何帮助我的当事人。
我开着车向着当时案发地点行去。
把车停在了附近,我认真的观察着这里的环境。
这是一条比较僻静的巷子,两边都是住宅楼房。
这一片儿应该是建成的时间不长,所以入住的人口并不多。
我的当事人的大学离这里不远,他之所以会骑着自行车经过案发地点,也是因为他最近发现这是一条能够到达学校的近路。
这里的监控设备刚刚安装上,还没有正式启动。
案发地点对着的商铺还没完成招商,只有斜对着的几个商铺开了业,不过似乎也没什么生意。
不过我还是走了过去,一家一家的与老板商量,看看是否能看一下他们店铺门口的监控录像。
看了一圈,还真有一家的监控录到了当时的情况。
按照我的当事人提供的时间点及他打给120的电话时间纪录上来看,录像上的时间节点里能够看到一个男生骑着自行车,突然停了下来。
把自己车子放在一边就跑出了画面,画面中只剩下一个自行车放在那里。
过了很久,这个男生才过来取自己的自行车走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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