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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第8页)

在周公辅政最后一年,新洛邑建设开工之际,周公旦以王的身份宣布了册封弟弟周封为卫侯的决定。

新生的卫国将统治旧商朝核心区,都城设在废殷都以南约60公里的朝歌。

虽然殷都已经沦为废墟,居民也搬迁到关中、洛邑和宋国,但都城之外的商人聚落还有很多。

对卫侯周封来说,统治和改造这些殷商旧民依然是一项颇有难度的工作。

周公格外地重视卫国的创建,在册封典礼上前后三次对周封训话,后都被收入《尚书》,分别是《康诰》《酒诰》和《梓材》。

这三篇诰命的文辞有些古奥,但基本精神比较明确,即要求周封管理好殷商旧民,还要让他们改变陋习,成为新民,为王朝继续赢得天命:“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

在统治方式上,周公要求周封吸收以往商王的成功经验(“往敷求于殷先哲王”

),多向商人长老咨询意见;但是在刑罚上,则要求周封必须垄断刑罚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做主,不管是判处死刑还是割鼻子或耳朵这类肉刑。

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日制剂人,无或剥削人。

(《尚书?康诰》)

前文已述及,周公和周族上层比较忌讳提及商人的人祭和人奠基等宗教行为,把它们笼统地归入了非法的刑罚。

周公对周封的这一要求应当也包含要在卫国境内禁止人祭行为一一这已经是划归国君独有的权力,其他任何人的此类行为都是非法的。

在卫国境内,不仅禁绝人祭宗教的工作量比较大,针对殷商旧人谋逆行为的镇压力度也很大,所以周公的训话涉及刑罚的内容很多:要求周封制定刑罚的标准,通过相关的官员发布给民众,殷商刑罚中有合理性的要保留下来(“汝陈时臬司师,兹殷罚有伦”

),有犯罪处刑的要按颁布的标准执行,不要再自己另出新意;但如果有自恃武力抢劫财物和人口以及因抢劫而杀人的,既然他们不怕死,就要一^概处死。

寇攘奸完,杀越人于货,瞥不畏死,罔弗憨。

(《尚书?康诰》)

商人酗酒的风气很盛,不仅墓里随葬成套酒器,文献中也多次记载商人酗酒问题严重。

不过,在重视政治正确的周公口中,商人只是到纣王时期才染上了这种恶习,之前都非常节制。

他告诫周封:“在我们西土,文王曾经专门教导,只有祭祀的时候才可以喝酒,而且不能喝醉,所以直到今天,我们西土之人都没有酗酒的恶习。

醉酒误事,让人丧失礼仪,荒废工作,还变得凶狠、残暴、不怕死;特别是很多人在一起喝酒,臭气会直达天庭,诸神很不喜欢,而这是商朝灭亡最主要的原因。”

接着,周公命令周封:“一定要严厉禁酒,如果跟随你去的周人聚在一起饮酒,你发现以后不要放过,把他们抓起来送到朝廷,我来处死。

如果那些殷商贵族这样喝酒,你不用杀人,教育他们就行了。

你如果不听我的教诲而把卫国搞乱,那也是要受死刑的!”

在册封典礼上,两名王朝官员依次履行给周封授予土地和民众的仪式,但授予卫国的疆界只列出了南北两个地标,北境的方位不详,南方到黄河南岸的荥阳一带。

此外,还有两小块飞地,一块在宗周镐京附近,一块在成周洛阳附近,如果周封及后继者去参拜周王,可以住在自己的京郊领地之内。

授予周封的民众是“殷民七族”

,分别是陶氏(陶工)、施氏(旗工)、繁氏(马缨工)、锚氏(锂刀工或釜工)、樊氏(篱笆工)、饥氏、终葵氏(椎工)”

(《左传?定公四年》),部族名称大都和手工业有关,有制陶、冶金、车马器等,可能是卫国国君的私人产业。

但卫国境内的商人总数应不止于此。

此外,虽然最后一位商王武庚禄父未得善终,形式上的商王朝也不复存在,但周公认为仍有必要保留商王室的世系,决定让纣王一位庶出的兄长微子启继承商朝,都城定在商丘,是为宋国。

这里是成汤王灭夏之前的旧居,如今作为商朝传人之国也比较合适,因此商朝的王族后裔主要就聚居在宋国。

《史记?宋微子世家》载,牧野之战后,武王联军驻扎殷郊,微子启曾主动登门投降示好:“持其祭器造于军门,肉袒面缚,左牵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

这是春秋时期亡国之君请求饶恕的仪式,商末应该还没有这种礼仪,可能出自后人的虚构。

但微子主动向武王投诚应该是存在的,如前所述,稍后主动到关中投靠并定居的“微史氏”

可能也是微子的家族成员,受微子之命主动到关中做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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